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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新生产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环保总局于6月2日以环发[1998]83号文发布了《关于加强新生产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及有关单位:
随着机动车数量的增加,我国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日趋严重。为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对新生产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督管理,认真执行新生产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所有机动车生产企业每年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本年度所生产机动车的污染排放情况,并附每种车型的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情况进行核查后,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我局上报机动车生产企业生产的机动车产品排气污染达标情况,并附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
二、我局组织检测单位对机动车生产企业所生产机动车产品的排气污染状况进行抽检,并根据抽检情况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结果,公布排气污染物达标的机动车名录。对未列入名录的招标机动车,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生产企业所在地市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三、销售新机动车的单位,要依法销售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所销售的机动车必须附有排气污染达标证明资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环保部门对所辖区域内销售新车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发布制止低价倾销的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就依法制止低价倾销,联合发布有关规定。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发布并于1998年 11月25日起正式实施的《关于制止低价倾销工业品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是我国第一个制止低价倾销的综合性法规。规定的主要容是:一、明确低价倾销工业品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这个规定中对不正当价格行为规定为:(1)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2)经营者以低于自身成本的价格销售其产品;(3)造成市场秩序混乱的后果。二、对削价竞争严重,并对行业发展造成危害的工业品,由国家工业主管部门提出,报请国家计委同意,列入制止低价倾销的范围。授权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定期发布行业平均成本,引导企业合理制定价格。三、对于经营者以低于行业平均成本销售,造成市场秩序混乱的,受损的经营者可以向省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有不正当价格行为嫌疑的经营者立案调查。四、经过调查,如确认被举报者的销售价格不仅低于公布的行业平均成本、并且也低于其个别生产成本,即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由价格管理部门予以纠正和制止。如确认经营者的销售价格虽然低于行业平均成本、但并不低于其个别成本,则不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国家对名牌产品评价作出新规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促进企业创名牌产品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对国家级名牌产品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评价的主要原则等作出具体规定。
国家级名牌产品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1.产品质量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并达到国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产品已获得国家产品质量奖励。2.产品适应市场需求,具备高知名度、高技术占有率,企业生产能力达到经济规模。年销售额、经济效益居本行业领先水平并连续保持5年以上。3.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有很强的开发能力。4.市场评价好,售后服务体系健全,消费者(用户)满意。5.近3年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及省一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质量合格,出口产品无退货、索赔等质量事故。
国家级名牌产品的评价须坚持5个原则,即:企业自愿申报原则;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市场评价为主的原则;不搞终身制的原则;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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