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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4号
《国家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施行。)
国家经贸委 国家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节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技术创新计划包括技术开发、工业性试验、新技术推广应用示范、高技术产业化、技术中心建设和新产品试产等内容。
第二章 计划编制
第四条 编制技术创新计划的依据是:
(—)市场需求;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三)国家产业政策;
(四)全国技术创新纲要;
(五)全国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整体部署。
第五条 编制技术创新计划的原则是:
(—)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研究院所联合,进行跨地区、跨行业协作,开展国际技术合作,提高技术创新的起点和水平,避免低水平重复和封闭式
发展;
(二)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为目标,形成商品化、产业化生产;
(三)以产品为龙头、以工艺为基础,配套安排原材料、基础件、元器件以及相关的设备,形成系统配套性;
(四)技术创新计划与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计划紧密衔接,发挥整体优势,全面有效地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工作。
第六条 技术创新计划的选项范围是:
(一)经济发展急需的重大关键技术、主导产品;
(二)在国内外市场有竞争力,能较大幅度提高附加值、促进结构调整的产品、装备与相关工艺、技术;
(三)改造传统产业的新兴技术及产品;
(四)适用于多个行业的共性技术;
(五)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消耗、提高产品质量的工艺、技术与装备;
(六)保护环境的关键技术、产品与装备。
第七条 申请技术创新项目,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提出项目申请,填写《国家技术创新项目计划项目立项建议书》,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或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与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项日初审后,将建议项目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
第十一条 通过银行初评估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组织可行性研究,编写《国家技术创新项目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有关领域的经济、技术与管理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报送国家经贸委。
第十二条 申报新产品试产项目,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填写《××××年度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申报表》,并附部省级新产品鉴定证书、技术总结报告、专利证书、奖励证书、用户意见和检测报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主持单位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国家计划单列的大型企业(集闭)。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主持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技术创新计划的立项原则和程序,向国家经贸委申报项目,并附项目建议书:
(二)对申报项目组织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论证,向国家经贸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材料;
(三)负责与贷款银行的有关分行衔接项目评估;
(四)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国家技术创新项目计划项目合同书》,并将合同书报国家经贸委备案。按计划与合同的要求,监督、检查合同的执行;
(五)定期检查项目进度,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并促其达到目标。每年一月将上一年度项目实施情况的总结(包括项目的执行情况、取得的阶段成果、经费落实和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报国家经贸委;
(六)经国家经贸委同意后,组织己完成项目的鉴定验收;
(七)对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产项目连续追踪3年,在申报每年度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产项目的同时,将上一年新产品开发工作总结及执行情况报送国家经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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