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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保护臭氧层政策法规体系
为全面有产效地实现ODS逐步淘汰计划,中国将逐步对ODS及其替代技术与替代品的生产、消费、进出口等各个五一节加强政策、法规控制与监督管理力度。为与相应的国家和行业淘汰战略和淘汰计划配套实施,特制定由以下9个方面淘汰ODS的政策法规体系。其中一些政策法规已颁布实施,另一些则计逐步颁布实施。并要加强监督。
已经实施的政策法规:
1、 生产管理政策
中国禁止新建、扩建和改建为生产或使用ODS的生产设施,
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及各级计划、经贸、财政、金融、工商管理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参与,实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以控制中国新增ODS生产和消费的能力。
为控制国内ODS生产总量,中国对哈龙和CFCs 生产实行生产配额管理制度,无生产配额的企业不得组织生产。生产配额总量根据国家已以批准实施的《中国消防行业吩咐龙整体淘汰计划》和《中国化工行业CFCs
生产整体淘汰计划》确定,企业年度生产配额由国家环保总局会同有关行业部门确定并向申请企业颁发许可证的企业之间可协商有偿转让配额。国家环保总局通过招标方式用多边基金购买企业生产配额,使ODS
生产企业逐步减产或关闭。
国家对ODS 替代品的生产实行严格登记、审批管理制度,任何替代品生产必须在得到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石油和化工局的批准后,方可组织生产。
2.消费管理政策
根据替代品及其技术的发展情况和经济可行性,适时调整有关ODS
制品使用的必要场所和非必要场所,并颁布有关的非必要场所的使用禁令,逐步减少消费量。
根据各行业淘汰计划实施的需要,适时在某些行业发布ODS
消费禁令或实行ODS 消费配额制度。
3.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把ODS 生产和消费纳入到现有的排污申报登记管理体系中,以监督和管理企业的生产和消费行为。这项制度将有助于更全面和准确地掌握国内ODS
的生产和消费状况。
4.产品质量管理政策
对ODS 替代品及利用替代品生产的制品制定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环境标准和安全标准,以促进ODS
替代品及其制品产品质量的改善,保证ODS 淘汰进程的顺利进行。
5.环境标志制度
不断适时修订有关替代品的环境标志技术要求,对ODS 及其制品的替代产品按照规定颁发环境标志,以促进相关品的更新换代。
下一步计划研究或制定的政策
1. 进出口管理政策
在利用ODS 生产配额管理制度控制ODS 国内生产量的同时,对ODS
进口实行进口许可和进口配额管理制度。凡需要进口ODS 的进口商、企业,应按国家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进口许可,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按有关规定进口,海关凭证验放。有关部门根据ODS
逐步淘汰目标和国内生产状况,确定ODS 进口配额的种类和数量,通过进口管理政策控制ODS 的进口量,以全面而有效地控制ODS
的国内消费总是促进国内替代品的开发与生产。
对ODS 及其制品的出口实行申报登记制度,以掌握ODS
出口量,控制ODS 及其制品的非法出口。对ODS 的非法进出口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
2. 税/费政策
国家将研究对ODS 及其制品征收环境税或对使用ODS
的生产企业征收一定排污费的可行性,使ODS 产品的销售价格高于非ODS 产品,利用适当的价格信号引导消费,促使企业和消费者减少对ODS
及其制品的消费。
国家对ODS 及其制品的替代品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和对回收受控ODS,按照有关税收政策实行一定的优惠和保护政策;鼓励重复利用受控ODS。
3. 发布禁令
根据各行业淘汰计划实施的需要,适时在某些行业发布ODS
消费禁令。2002年汽车空调行业CFCs-12 消费禁令,2006年清洗行业CFCs--113消费禁令等。
4. 监督管理体系
中国建立并继续完成完善保护臭氧层、淘汰ODS 的监督管理体系。该体系包括:数据申报、报告与核查制度;管理信息系统以及执法监督手段,以确保《国家方案》所确定的淘汰目标得以实现。
5. 其它政策
根据ODS淘汰工作的需要,实行其它的相关政策,包括禁令、回收管理政策、维修管理政策、产业调整政策、投资限制与鼓励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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